二零九 市税与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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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时代的早期,因为商品社会并不繁荣,税收是很轻的。レ♠レ朝廷的财政收入主要在地租收入。在隋代,商税分为关税和市税。关税就是商品通过各种关隘时需要缴纳的税,在现代是海关,在当时,可以是渡口,交通要道,也可以是地区边界的通道。当然了,剪径的强盗的买路钱,也可以视为关税的一种。
除了关税,在市场上也出现过多种税。有一种税叫做市门税。在隋唐及以前,市场活动只能在规定的区域进行,和红x灯x区是一个意思。每天市场有开放和关闭的时间,负责管理市场的人就在市场开放的门口设立税卡,和公共厕所收费的一样。不同的是,进市场要交税一文,出去还他妈要交税一文……另一个税就是市租税,其实就是摊位的租金。根据《魏书》的记载,市租税也是按照门店情况分为五等收租,具体税额度并没有名言。按照当时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摊位饱受官吏的压榨就是了。
在商品交易上,也出现了类似现代的税。《晋书》的记载是,市场上买卖有文书的大宗商品,比如牲畜,奴隶等,需要缴纳4%的营业税,其中卖家交3%,买家交1%。没有文书的散货,就按照市值到
4%征税。这个税率也是有来由的。汉代文景之治,降低地租,收的就是三十税一,也就是3.3%的地税。因此这个纳税基准也就沿袭下来。
在唐代,特别是牲畜,奴隶,土地等大宗商品的买卖,都需要有人作保,有人做中,买卖双方签署契约,交官府备案的。这立契约时,就算不交给国家以契税,也得打点这些市场关系。对买家卖家而言,天然存在“契税”。
虽然魏晋到隋一直有商税,宋代的商税也极为发达,但在唐代初期,是没有商税的,也就是说,既没有关税,也没有市税。这事李治还真不能怪别人,都是李世民干的好事。根据《贞观政要》的记载,唐太宗对魏征聊天:“顷读周,齐史,末代亡国之主,为恶多相类也,齐主深好奢侈,所有府库,用之略尽,乃至关市无不税敛。”——“我就说这像馋人吃自己的肉,吃完也就隔屁。当皇帝的征税不止,百姓就负担沉重,疲惫不堪。这皇帝自己也就到头了。齐主簿就是这样吗?”所以他下诏停废潼关以东的沿河诸关。这条道路就是联通东都和西京的那条著名的驿道,特别方便征收买路钱。所以唐代征收关税,应该是中后期安史之乱后的事。
随着李治影响了历史的车轮,便利的交通和丰富的商品已经让商税成为解决朝廷不断上升债务的唯一解决方案。因此在贞观34年,他动用许久不用的帝权,下发了皇室赦令。《商税令》和《会社令》,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商税令》指出大唐境内的物品流入流出需要在海关纳税。南洋各自治领视同外国。各种商品的起征税额由朝廷新成立的市舶司决定,交由朝会通过生效。贞观三十四年,一般商品的基准海关税额是5%。这在现代算是比较低的税额,在唐代其实是算比较高的税额了。但是它收这个税影响最大的是波斯的富商。由于贵金属储量的关系,大唐缺少货币,波斯那边是货币很丰富的,等于大唐物价低而波斯物价高,这点税收对波斯人来说只是毛毛雨,而且这个税也影响不了大唐内部居民的生计。收高一点毫无影响。参考来说,宋代的关税一般是2%,不过宋代的关并非内地和海外的海关,而有可能是任何交通要道的关隘。因此大唐境内不设关税,相比而言是鼓励商业的条件。不过考虑到当时坑爹的交通技术,也就是水运商业有点赚头了。
第二开始征收土地和房屋买卖的契税。应该说,随着海外垦荒和境内垦荒活动的发展,大唐的均田制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一般居民之间不会出现土地买卖的状况。过去三年间,大唐最主要的土地交易来自朝廷回购垦荒居民的私田,和善水教组织,勋贵的田庄从散户手里买田。这笔契税对买卖双方本来就会缴纳,现在朝廷的干预将这笔收入从官吏的灰色收入手中纳入了zhong yang财政的管理。虽然实际上买卖双方会交更多的税,但考虑到主要纳税人,要么是拥有很多土地田庄的勋贵,要么是朝廷本身回购,这笔税收同样也不会带来民愤。
第三就是开始征收市税。税率以商品类型,分别征收不等的税率。拟税权在市舶司,需要召开听证会后才能交朝会通过。在这个流程开始以前,统一按照3%的税率征收。
说道这里,在唐代并没有发票。除了有文书契约可循的商品买卖,小商品买卖如何征税呢?如果没有一个确实的机制,如何保证能够准确的征收这些税?比如,善水教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占据20%以上人口的组织,勋贵们享有的所谓“开府”权利的,一个国公府与朝廷同级的府邸拥有近似的行政权力。李治自己的皇家的晋煤和水运集团,也是逐渐的变成庞然大物。这些组织,到底算是朝廷,还是算私人企业?如果算朝廷,他们的收入并不归朝廷调度管理;如果算私人,朝廷又根本无法对其征税。
《会社令》便是解决了很大的一个问题。会社令首先是一部唐代的《公司法》,它规定了大唐民间的个体商户,组织商户以及大型商户的组织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会社令》前半截的内容,规定大唐的商户分为个体商户,个人独资/家族独资会社。这些组织的代表人对会社负有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会社,商社的欠款,个人有无限的偿还责任,如果会社资不抵债,朝廷会扣押他的个人财产或者家族财产用于抵债。对于股份制,合伙人和有限责任会社,个人财产和会社的财产是分开的,这种会社需要有朝廷认证的财会管理制度,如果出现将会社财产转移为个人财产的情况出现,就会触犯律法。个人财产因此会被扣押抵偿。李治名下的许多大型商业和制造集团,也将正式改组为皇室独资的有限责任会社。在将来,李治会逐步的吸纳其他方面的资金,将他们打造成大唐经济的柱石。
最后,《会社令》下令,已经开府的勋贵,包括高阳公主,各位国公府,一品大员的过往的家府,视同家族无限责任会社,勋贵的特权不允许免税和逃税。与民间的无限责任会社不同,这种会社必须应用财会制度,否则视同谋逆。
应用财会制度,就意味着将这些勋贵的财政状况纳入了李治的眼皮底下。虽然不阻止他们发财,但这样的感觉,让他们深刻的觉得,皇家的大腿和荣耀,不是那么好抱的。以后政治上的行贿,站队之类的,就更加寸步难行。也就是从这个制度开始,勋贵彻底的不得不远离了朝廷的政治中心。勋贵们的影响力,要么转入民间,要么远离政坛。总之,过去飞扬跋扈,特权满身的国公府们,彻底成了烫手的山芋,拔牙的老虎。
想来这样,高阳公主的老公也不会因为争夺门荫和家产,闹得成为历史的笑话了!
善水教和其他宗教组织,被勒令组建为“非营利组织”,也需要应用朝廷统一认证的财会制度。他们具有减税和退税等优惠条件。但组织运营中的富裕资金,将会被充入朝廷的国库中的专项资金。
财会制度则是朝廷以算学科举为基础,以财会科考和国子监财会学的形式,国家统一考试,招生培养,以职业行会形式打造的体系。过去算学科举的官员可以选择留在朝廷公务员体系,或者转到新的财会师体系。他们脱离了朝廷的官吏身份,与朝廷的财会司和服务的会社属于双重雇佣,持证上岗的关系。虽然没有了门荫和官员特权,但他们有高昂的薪水,以及优厚的待遇。当然,如果徇私舞弊,他们将会面临逐出体系,永不录用的惩罚。这样的设定自然是为了财会制度的透明真实了!
不要奇怪,古人还没有那么jian猾。古代读书人和从业人员的节cao,比现在中国的恐怕只高不低。
在封建时代的早期,因为商品社会并不繁荣,税收是很轻的。レ♠レ朝廷的财政收入主要在地租收入。在隋代,商税分为关税和市税。关税就是商品通过各种关隘时需要缴纳的税,在现代是海关,在当时,可以是渡口,交通要道,也可以是地区边界的通道。当然了,剪径的强盗的买路钱,也可以视为关税的一种。
除了关税,在市场上也出现过多种税。有一种税叫做市门税。在隋唐及以前,市场活动只能在规定的区域进行,和红x灯x区是一个意思。每天市场有开放和关闭的时间,负责管理市场的人就在市场开放的门口设立税卡,和公共厕所收费的一样。不同的是,进市场要交税一文,出去还他妈要交税一文……另一个税就是市租税,其实就是摊位的租金。根据《魏书》的记载,市租税也是按照门店情况分为五等收租,具体税额度并没有名言。按照当时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摊位饱受官吏的压榨就是了。
在商品交易上,也出现了类似现代的税。《晋书》的记载是,市场上买卖有文书的大宗商品,比如牲畜,奴隶等,需要缴纳4%的营业税,其中卖家交3%,买家交1%。没有文书的散货,就按照市值到
4%征税。这个税率也是有来由的。汉代文景之治,降低地租,收的就是三十税一,也就是3.3%的地税。因此这个纳税基准也就沿袭下来。
在唐代,特别是牲畜,奴隶,土地等大宗商品的买卖,都需要有人作保,有人做中,买卖双方签署契约,交官府备案的。这立契约时,就算不交给国家以契税,也得打点这些市场关系。对买家卖家而言,天然存在“契税”。
虽然魏晋到隋一直有商税,宋代的商税也极为发达,但在唐代初期,是没有商税的,也就是说,既没有关税,也没有市税。这事李治还真不能怪别人,都是李世民干的好事。根据《贞观政要》的记载,唐太宗对魏征聊天:“顷读周,齐史,末代亡国之主,为恶多相类也,齐主深好奢侈,所有府库,用之略尽,乃至关市无不税敛。”——“我就说这像馋人吃自己的肉,吃完也就隔屁。当皇帝的征税不止,百姓就负担沉重,疲惫不堪。这皇帝自己也就到头了。齐主簿就是这样吗?”所以他下诏停废潼关以东的沿河诸关。这条道路就是联通东都和西京的那条著名的驿道,特别方便征收买路钱。所以唐代征收关税,应该是中后期安史之乱后的事。
随着李治影响了历史的车轮,便利的交通和丰富的商品已经让商税成为解决朝廷不断上升债务的唯一解决方案。因此在贞观34年,他动用许久不用的帝权,下发了皇室赦令。《商税令》和《会社令》,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商税令》指出大唐境内的物品流入流出需要在海关纳税。南洋各自治领视同外国。各种商品的起征税额由朝廷新成立的市舶司决定,交由朝会通过生效。贞观三十四年,一般商品的基准海关税额是5%。这在现代算是比较低的税额,在唐代其实是算比较高的税额了。但是它收这个税影响最大的是波斯的富商。由于贵金属储量的关系,大唐缺少货币,波斯那边是货币很丰富的,等于大唐物价低而波斯物价高,这点税收对波斯人来说只是毛毛雨,而且这个税也影响不了大唐内部居民的生计。收高一点毫无影响。参考来说,宋代的关税一般是2%,不过宋代的关并非内地和海外的海关,而有可能是任何交通要道的关隘。因此大唐境内不设关税,相比而言是鼓励商业的条件。不过考虑到当时坑爹的交通技术,也就是水运商业有点赚头了。
第二开始征收土地和房屋买卖的契税。应该说,随着海外垦荒和境内垦荒活动的发展,大唐的均田制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一般居民之间不会出现土地买卖的状况。过去三年间,大唐最主要的土地交易来自朝廷回购垦荒居民的私田,和善水教组织,勋贵的田庄从散户手里买田。这笔契税对买卖双方本来就会缴纳,现在朝廷的干预将这笔收入从官吏的灰色收入手中纳入了zhong yang财政的管理。虽然实际上买卖双方会交更多的税,但考虑到主要纳税人,要么是拥有很多土地田庄的勋贵,要么是朝廷本身回购,这笔税收同样也不会带来民愤。
第三就是开始征收市税。税率以商品类型,分别征收不等的税率。拟税权在市舶司,需要召开听证会后才能交朝会通过。在这个流程开始以前,统一按照3%的税率征收。
说道这里,在唐代并没有发票。除了有文书契约可循的商品买卖,小商品买卖如何征税呢?如果没有一个确实的机制,如何保证能够准确的征收这些税?比如,善水教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占据20%以上人口的组织,勋贵们享有的所谓“开府”权利的,一个国公府与朝廷同级的府邸拥有近似的行政权力。李治自己的皇家的晋煤和水运集团,也是逐渐的变成庞然大物。这些组织,到底算是朝廷,还是算私人企业?如果算朝廷,他们的收入并不归朝廷调度管理;如果算私人,朝廷又根本无法对其征税。
《会社令》便是解决了很大的一个问题。会社令首先是一部唐代的《公司法》,它规定了大唐民间的个体商户,组织商户以及大型商户的组织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会社令》前半截的内容,规定大唐的商户分为个体商户,个人独资/家族独资会社。这些组织的代表人对会社负有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会社,商社的欠款,个人有无限的偿还责任,如果会社资不抵债,朝廷会扣押他的个人财产或者家族财产用于抵债。对于股份制,合伙人和有限责任会社,个人财产和会社的财产是分开的,这种会社需要有朝廷认证的财会管理制度,如果出现将会社财产转移为个人财产的情况出现,就会触犯律法。个人财产因此会被扣押抵偿。李治名下的许多大型商业和制造集团,也将正式改组为皇室独资的有限责任会社。在将来,李治会逐步的吸纳其他方面的资金,将他们打造成大唐经济的柱石。
最后,《会社令》下令,已经开府的勋贵,包括高阳公主,各位国公府,一品大员的过往的家府,视同家族无限责任会社,勋贵的特权不允许免税和逃税。与民间的无限责任会社不同,这种会社必须应用财会制度,否则视同谋逆。
应用财会制度,就意味着将这些勋贵的财政状况纳入了李治的眼皮底下。虽然不阻止他们发财,但这样的感觉,让他们深刻的觉得,皇家的大腿和荣耀,不是那么好抱的。以后政治上的行贿,站队之类的,就更加寸步难行。也就是从这个制度开始,勋贵彻底的不得不远离了朝廷的政治中心。勋贵们的影响力,要么转入民间,要么远离政坛。总之,过去飞扬跋扈,特权满身的国公府们,彻底成了烫手的山芋,拔牙的老虎。
想来这样,高阳公主的老公也不会因为争夺门荫和家产,闹得成为历史的笑话了!
善水教和其他宗教组织,被勒令组建为“非营利组织”,也需要应用朝廷统一认证的财会制度。他们具有减税和退税等优惠条件。但组织运营中的富裕资金,将会被充入朝廷的国库中的专项资金。
财会制度则是朝廷以算学科举为基础,以财会科考和国子监财会学的形式,国家统一考试,招生培养,以职业行会形式打造的体系。过去算学科举的官员可以选择留在朝廷公务员体系,或者转到新的财会师体系。他们脱离了朝廷的官吏身份,与朝廷的财会司和服务的会社属于双重雇佣,持证上岗的关系。虽然没有了门荫和官员特权,但他们有高昂的薪水,以及优厚的待遇。当然,如果徇私舞弊,他们将会面临逐出体系,永不录用的惩罚。这样的设定自然是为了财会制度的透明真实了!
不要奇怪,古人还没有那么jian猾。古代读书人和从业人员的节cao,比现在中国的恐怕只高不低。